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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起诉业主须业委会“点头”

2006年12月7日   来源:中新社  我来说两句

  曾经报道过的世纪城业主首次启用《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对抗物业起诉业主案,昨天上午在海淀法院再次开庭。“67条”的含义究竟约束谁成庭审焦点。

  由于此案第一次开庭时业主方提出此案意义重大,所以昨天海淀法院复兴法庭选派了一位资深法官和两位有人大代表身份的人民陪审员重新组成合议庭改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包括被告业主在内的世纪城十几位业主代表现场旁听了此案。

  昨天四位被告业主对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其拖欠物业费、供暖费、车位费的事实基本没有异议。业主代表提出了他们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包括:房屋质量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物业服务不能令他们满意,以及电梯使用费计算不合理。

  庭审焦点主要集中在业委会点头是否是物业公司告业主的前置条件?被告业主的律师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对于欠费业主应先由业委会督促交费,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款,在没有业委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

  业主律师李劲松告诉记者,在国外物业公司无权告业主,只能起诉业委会。为了适合中国的国情,我们在制定《物业管理条例》时增加了业委会督促交费的前置条件。“67条”写进物业条例时,曾备受物业公司欢迎,该条款赋予了物业公司起诉单个业主的权力,但必须满足条款中的前置条件。

  而物业方的律师则表示,《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并不是约束物业公司对业主起诉的前置条件,而是要求业委会对拒交物业费的业主有督促其交费的义务。因为个别业主不交费不仅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交费业主的利益,业委会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有义务干涉。

  由于业主方坚持认为“67条”是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的前置条件,请求法院裁定驳回世纪城物业公司的起诉,所以临近中午案件并未进入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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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拒交费遭断电

  法院判决物业无权断电

  因业主不肯交纳改造电路的费用,物业公司便以断电相回应,为此,业主将物业告上法院。日前,通州法院以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所住房屋的供电进行限制为由,判决要求北京天裕德物业公司必须将电卡交给许先生。

  2005年2月4日,许先生入住通州区镇芳草园小区。入住后许先生发现,该小区一直在按临时标准收取电费。2005年9月10日,小区改造用电系统,用电方式改为一户一卡。因许先生拒绝交纳电路改造费用,物业公司未从供电局取出许先生家的电卡(只有物业公司才可以为业主从供电局领取电卡),从2006年元旦开始,许先生家一直未能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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